未成年子女居住权与法定抚养人间接居住利益的保护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武中立 张武杰 

机构地区:[1]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 [2]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东高皇法庭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1期50-52,共3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民法典施行前,夫妻基于父母同意入住父母拆迁补偿房屋,期间夫妻离婚并约定未成年子女由女方抚养。民法典施行后,虽未订立书面居住权合同,但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规定的,未成年子女基于亲属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特殊身份,可以认定居住权合同成立,并因此而享有居住权期待权。离婚妇女作为法定抚养人可以因此获得间接居住利益,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及离婚妇女的基本生存权利。

关 键 词:未成年子女 合同成立 《民法典》 基本生存权利 离婚妇女 期待权 民法典 居住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