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平台连带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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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骆名冲 

机构地区:[1]南阳市宛城区法院溧河法庭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2期62-64,共3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网约车平台并非简单的居间方,而是对整个交易过程起着监督和管理的作用,网约车平台与顾客之间形成客运服务法律关系,网约车平台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并非是普通的雇佣关系,对于发车的时间以及所选择的路线,是否选择接单,网约车司机都有一定的自主性,其与网约车平台并非是劳动关系,并且网约车平台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不影响其与网约车司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不能排除其作为承运方所应该承担的责任。

关 键 词:网约车平台 承运方 承运人责任 连带责任 客运服务 居间 裁判要旨 雇佣关系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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