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向交流”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入罪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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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爽[1] 顾佳 杨媛媛 

机构地区:[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一检察部,200050 [2]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三检察部,20005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3年第12期27-31,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信息在金融领域具有重大价值,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双向交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是共同犯罪的新样态。主体身份的特殊性、信息内容的多元性、交流意图的隐蔽性导致入罪评价复杂化。因此,需要审查双方信息的流向、内容、方式,重点把握双方利益共同体的形成过程,注意评估“反向传递”在交换未公开信息或促成未公开信息中的作用,客观认定犯罪数额,从而揭示金融机构内外人员共同实施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特征,以及各自的角色、作用和责任,从实质上评价共同犯罪的类型和本质。

关 键 词: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双向交流 共同犯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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