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内部首次救济制度的规范化建构--以浙江省龙港市行政异议制度为实践样本  

Normative Construction of Administrative First Inner Reme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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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浙江省龙港市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课题组 何宗静 董忠波 Zhejiang Longgang Subject Group of Substantive Resolution to Administrative Disputes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25期66-71,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范性文件,提出通过引导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以推进行政争议的多元化解,但在机制建设等层面存在空白。因传统救济方式在制度供给、救济效果以及监督导向上存在不足,有必要确立行政机关的内部首次救济机制,在行政复议、诉讼之前为行政争议提供源头过滤。理论和实践层面,行政机关内部首次救济在域外立法上有行政声明异议制度作为先例,在域内实证法上也有一定体现。浙江省龙港市所建立的行政异议制度,是区域性实践的先行探索。本文以浙江省龙港市行政异议制度为实践样本,从启动形式、适用范围、结果实现、程序保障和制度衔接五大方面,提出行政机关内部首次救济制度的建构路径。

关 键 词:行政机关内部 救济方式 程序保障 域外立法 救济制度 异议制度 制度供给 制度衔接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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