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监察法规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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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睿君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

出  处:《中国纪检监察》2023年第17期60-61,共2页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21CZS028阶段性成果。

摘  要:清代是中国古代监察法规比较严密完备的时期。清政权在建立和巩固的过程中,其监察体制就在逐步健全和完善。在中央,建立以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的中央监察体系,统率六科、十五道、各专差科道、宗室御史处、稽察内务府御史处等,地方督抚也由都察院节制。在地方上,总督、巡抚均兼都察院职衔,同时设置按察使、道等,形成巡按御史与专差御史相结合的督抚监察体制。

关 键 词:巡按御史 科道 监察机关 历史启示 地方督抚 都察院 监察体制 按察使 

分 类 号:K249[历史地理—历史学] D929[历史地理—中国史] D691.4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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