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发放时在职 是否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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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顾婷 

机构地区:[1]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23年第8期36-37,共2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案情介绍张某于2017年8月4日入职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服务工程师工作,双方签订过两期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到期后未再续签。2023年2月17日,公司向张某发送电子邮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告知张某不符合享受2022年度年终奖的条件。

关 键 词:劳动合同期限 解除劳动合同 年终奖 服务工程师 续签 必要条件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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