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限制自认——以《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为对象的研究  被引量:4

Restricted Admission:Research on Article 7 of the Civil Evidence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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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纪格非[1] Ji Gefei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清华法学》2023年第4期74-91,共18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以人民为中心的民事司法程序前沿问题研究”(20AZD11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限制自认在我国本土化过程中的困境与我国诉讼制度的痼疾有关,而《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的出现则放大了原有的问题。比较法上限制自认的不同应对思路并不存在本质冲突。我国实务对于《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的解释模糊了证明责任与自由心证各自的作用领域,危及了证明责任规则的稳定性,同时导致了限制自认与其他规则的体系化困境。欲解决上述问题,应明确限制自认处理的二阶化思路。在辩论原则的框架下筛选符合自认条件的限制自认,并将不构成自认的限制性陈述作为自由心证的对象。为此,应强化自认的意思表示效力,通过概念体系的精确化和适用阶段的限缩解释,避免限制自认的宽泛适用;并通过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的适度区分,厘清作用于证明责任的限制自认和作用于自由心证的限制自认。

关 键 词:自认 限制自认 证明责任 辩论原则 自由心证 

分 类 号:D92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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