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机会认定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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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凯湘[1] 莫若云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判解研究》2022年第3期1-24,共24页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公司机会理论源自英美判例法,以“公司受信人负有不得篡夺公司机会的禁止性义务”为理论核心,是现代公司法完善公司受信人信义义务、规范经营管理层履职行为的重要理论之一。我国公司法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在发展早期采取以竞业禁止规则处理公司机会案件的规制路径,直至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才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引人公司机会理论,明确规定董事、高管负有不得篡夺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这一禁止性义务,2018年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5项在立法表述上,对此未作修改。由此,形成了我国公司法上独特的公司机会规则。

关 键 词:竞业禁止 信义义务 认定规则 公司法完善 履职行为 经营管理层 受信人 立法表述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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