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病用人单位如何发放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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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伟 

机构地区:[1]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3年第8期54-55,共2页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案情简介】2008年5月1日,张某入职某集团有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2年7月1日起,张某因患病向公司连续多次请病假,病假期间至2023年3月28日。期间,公司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1680元/月)向张某发放工资。2023年3月28日,张某以公司未足额发放其病假工资为由通过EMS快递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23年4月3日,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差额29277.34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6509.5元。最终,当地仲裁委对张某病假工资及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关 键 词:劳动合同期限 仲裁申请 解除劳动合同 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病假工资 用人单位 工资差额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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