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事故中刑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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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佩鸿 

机构地区:[1]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出  处:《法制博览》2023年第25期157-159,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自动驾驶技术带来的不仅仅有科技的进步,而且还有法律的规制与监管的进步。不同于国外的是,目前我国没有像德国一样针对自动驾驶出台“自动驾驶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如国外的完善。当前学者对于自动驾驶事故中自动驾驶系统是否可以承担刑事责任争论不一,对于驾驶者、研发者、监管者的注意义务边界划定模糊,将《刑法》分则中个别交通罪名适用于自动驾驶事故中不太合理,如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由于自动驾驶系统没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不能成为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对于驾驶者的注意义务可以结果回避义务去考虑,研发者、制造商的注意义务以结果的预见义务去思考。因此,本文认为,自动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考虑适用《刑法》分则第二章以外的罪名。

关 键 词:自动驾驶 注意义务 罪名适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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