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夏文涛 XIA Wen-tao
机构地区:[1]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司法部司法鉴定重点实验室、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上海200063
出 处:《法医学杂志》2023年第4期337-342,共6页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
基 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项目(2022YFC3302001);上海市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22BFX006);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21DZ2270800);司法部司法鉴定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资助项目。
摘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加害人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并导致受害人发生轻伤(二级)以上的人身损害,是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伤害罪具有“结果犯”的典型特征,人体损伤程度的法医临床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决定案件性质和对加害人定罪量刑的关键依据。人身损害的后果就是伤者的人体损伤,由于加害人实施的加害行为各不相同,伤者的身体条件存在差异,加之医疗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加害行为和损伤后果之间除了“一因一果”的简单因果关系以外,还存在“多因一果”的复杂因果关系,后者需要法医临床鉴定人剔除与加害行为无关的因素,直接对加害行为造成的后果作出评价,这也普遍被视为人体损伤程度法医临床鉴定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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