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裁判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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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骏 

机构地区:[1]福建晨信律师事务所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2023年第8期48-50,共3页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系对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作出的具体规定之一,是以不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在无原权利人甚至法律有意识排除原权利人表意行为的情况下,经由法律直接规定进行的物权变动规则。它规定,生效的判决、生效的裁定、生效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在生效的时候,不动产无需办理过户登记,动产不需要完成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关 键 词:物权变动 《民法典》 仲裁机构 裁判文书 过户登记 仲裁裁决书 物权公示原则 民法典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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