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教育权主体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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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玺萱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史评论》2022年第2期205-214,共10页Legal History Review

基  金:重庆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法治竞争力提升研究”(2021NDQN3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人格不平等的古代社会,家长是所有家庭成员的监护人,独享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权。但彼时家长不一定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他家庭成员没有家庭教育权。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民主法治的进步,法律规定和社会生活中贯彻并实现了人人平等、人格平等、男女平等等一系列公平和平等的理念,父母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共享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权。我国家庭结构和家庭文化的现实情况,促使《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赋予了其他家庭成员相应的家庭教育权。为了完善家庭教育权的规定,推进家庭教育的落实,可以通过对《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其他家庭成员的家庭教育权。

关 键 词:家庭教育权 其他家庭成员 未成年人 《家庭教育促进法》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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