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司法权力的差异:高丽与唐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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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春海[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史评论》2023年第1期48-69,共22页Legal History Review

摘  要:高丽制度虽大体移植于唐,但贵族制的现实,使高丽人不得不对唐制作出一些关键性的改造,最高司法权是其中一环。在唐代,最高司法权集中于皇帝。在唐制的外壳下,高丽国王理论上也如唐代皇帝一样具有最高司法权,但其权力在实际行使过程中却被大大限缩:御史拥有对国王决定的“驳执权”,刑部则拥有“不奉旨”的权力;对于死刑案件,国王要与重臣一起行使终审权。半岛制度的“中国化”,又表现为中国制度的“本土化”。半岛越来越像中国,但又非中国,而有自身鲜明的社会与文化特征。

关 键 词:司法体制 权断权 中央集权 贵族制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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