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律师违规审查基准建构——以注意义务程度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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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能鸿 

机构地区:[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3年第9期30-33,共4页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

摘  要:证券律师在证券行业中起到至关重要的“守门人”作用。新《证券法》的颁布进一步压实了证券律师的义务,并给予了主管部门更大的自由裁量处罚和自由审查的权力,但在证券领域存在着证监会对于律所是否属于勤勉尽责认定不清、标准不一的现状。为此需从行政角度厘定证券律师违规行为的类型,并建构合理的违规审查基准。本文试论述建构证券律师违规审查基准的必要性,进而以勤勉尽责行为中的特别注意义务与一般注意义务为核心分析类型化审查基准的可行性,并以此为基础建构合理、客观公正、分情况适用于个案中的证券律师违规审查基准制度,以期减少滥用行政规制的行为,使行政机关有理有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实现实质公正的处罚。

关 键 词:证券律师 违规 特别注意义务 一般注意义务 审查基准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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