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若干问题研究——兼评《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  

The Study of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rime-According to the Pertinent Regulation of Amendment(Ⅺ)to the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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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宸 姚洪涛 Chen Chen;Yao Hongtao

机构地区:[1]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2]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上海201612

出  处:《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23年第4期56-60,共5页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

摘  要: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变革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的修订具有积极效用。我国法律在规制污染环境罪方面仍然存在主观罪过规定模糊、空白罪状过于宽泛、保护法益模糊等问题。应增设过失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处理规定、明确空白罪状的前置法,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

关 键 词:污染环境罪 主观罪过 空白罪状 保护法益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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