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私主体无权处分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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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殷勤[1] 冯禹源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26期98-101,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因私主体存在处分权或代理权瑕疵带来协议效力的判断难题。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意定的法定之债,对私主体无权处分的认定,既要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要顾及行政性因素对契约自由的牵制。原则上,行政机关应当与不动产所有权人签订协议,特殊情形下,也可以与家庭户成员代表签订协议,但签约人代表权的取得与行使须符合被征收户的整体利益。私主体签订协议未提供产权证明或者家庭户成员代表证明,没有证据表明取得家庭户成员同意,事后未获得权利人追认的,属于无权处分,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协议无效。

关 键 词:无权处分 契约自由 意思自治 代表权 补偿安置 法定之债 家庭户 整体利益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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