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业主,权利被限制是理所当然——对全国人大法工委《研究案例》的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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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颜雪明 

机构地区:[1]深圳国际仲裁院 [2]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住宅与房地产》2023年第25期54-56,共3页Housing And Real Estate

摘  要:拒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有没有资格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这是一个现实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不少地方的法规以及小区的业主公约都明确规定,拒交物业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不得参选业委会成员。这对业主欠费现象有一定制约作用。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年初公布了一个《关于地方物业管理条例限制业主共同管理权有关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以下简称《研究案例》),指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说是限制了业主的所有权。

关 键 词: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 业委会 业主委员会 研究案例 法定义务 欠费现象 

分 类 号:F29[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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