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如何改变寻滋事罪的泛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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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天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新华月报》2023年第19期59-62,共4页Xinhua Monthly

摘  要:寻滋事罪是一种模糊性的罪名,能够很好地实现惩罚犯罪的目标,但是因为刑法二元论的本质,必须限缩此罪的适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的一份最新调研报告指出:寻滋事罪因边界不清,导致被泛化适用的倾向明显。报告称,调研发现,该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被告人的主观动机难把握,容易陷入客观归责;二是对违法信访行为能否以本罪论处认识不一。

关 键 词:刑事审判 客观归责 司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 惩罚犯罪 主观动机 信访行为 泛化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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