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变更能否算作未提供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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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梅 

机构地区:[1]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23年第10期44-45,共2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案情介绍.2008年8月李某入职D学校1号校区担任英语教师。2019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为全职教师,实际工作地点为D学校,D学校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李某的岗位进行调整。

关 键 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 地点 案情介绍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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