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社会组织查处案件原告主体资格如何认定——张某不服某市民政局行政处理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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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金川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国民政》2023年第19期37-38,共2页China Civil Affairs

摘  要:[案情简要]2021年4月25日,某市民政局接到关于“全国XX联谊会”涉嫌为非法社会组织的举报材料。根据举报材料和初步调查,某市民政局发现张某以“全国XX联谊会”会长名义开展活动。某市民政局2021年4月27日对张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该笔录载明张某陈述全国XX联谊会是其于2015年创建的相关领域工作交流平台,是全国各地在职工作人员自愿成立的,没有组织架构,没有办公地点、会员、公章、银行账户,不收取会费。某市民政局告知张某,“全国XX联谊会”带有联谊会的字样,未经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张某表示政策都清楚了,并承诺将现有网络平台上涉及“全国XX联谊会”字样的名称和个人简介尽快变更,不再出现“全国XX联谊会”字样。

关 键 词:原告主体资格 非法社会组织 个人简介 银行账户 在职工作人员 询问笔录 网络平台 初步调查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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