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国企纳入政府采购主体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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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爱华 魏冕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出  处:《中国招标》2023年第11期44-46,共3页China Tendering

摘  要:国企是否纳入政府采购主体范围是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CPTPP)谈判的焦点问题之一。2022年,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把承担社会公共职能的公益性国企纳入了采购人范畴。笔者对国际规则中国企是否纳入政府采购实体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对公益性国企纳入政府采购主体范围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总结了公益性国企未纳入政府采购主体范围带来的现实问题,并尝试提出解决之策。

关 键 词: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公益性国企 征求意见稿 采购主体 修订草案 《政府采购协定》 解决之策 政府采购实体 

分 类 号:F27[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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