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机制的构建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ooperation Mechanism between Investigation Supervision and Public Security Org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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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课题组 Research Group of the Second Procuratorial Department of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Baodi District,Tianjin

机构地区:[1]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1800

出  处:《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年第4期15-17,25,共4页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基  金:2022年度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项目“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检警关系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之一,其定位是否精准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目前,我国检警关系的基本定位符合司法实践,但在侦查监督和协作配合方面依然存在问题。侦查监督和协作配合并非对立排斥关系,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应共同努力强化侦查监督,完善协作配合机制,保障刑事案件办理质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 键 词:检警关系 侦查监督 协作配合 引导侦查 

分 类 号:DF79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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