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与水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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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牛志奇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黄河.黄土.黄种人》2023年第19期28-31,共4页

摘  要:“河长制”是江河属地管理的制度设置,由地方各级党政负责人担任河长,以其职权跨越了专业管理的局限,将涉及多方利益的江河纳入一体化、法治化管理中。追根溯源河长制可谓源远流长、枝繁叶茂。其源可以上溯至黄河堤防始建的春秋战国时期,其分派则有堰长、沟长、渠长、斗门长、河堤使之设,涵盖江河防汛防洪,以及运河、灌溉、城邑等水利工程管理。河长制在古代水利工程管理中,对保障江河安澜、水资源管理、水权维护等诸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 键 词:河长制 水利工程管理 水资源管理 黄河堤防 渠长 春秋战国时期 古代水利工程 水权 

分 类 号:TV8[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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