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形态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代位行使——兼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相关条款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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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吉子[1] 魏哲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1620

出  处:《东岳论丛》2023年第10期175-181,共7页DongYue Tribune

摘  要:代位分割是申请执行人在仅对部分共有人取得执行名义时,实现被执行人的共有份额变价,从而实现债权的重要环节和最后手段.当前司法实践中,代位分割一般不适用于按份共有而主要适用于共同共有.《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则将代位分割的适用限定于按份共有.以"共有形态"划定代位分割之适用缺乏合理性.代位分割可适用于按份共有,在不动产份额执行中可通过代位分割转变执行方式.代位分割也可适用于共同共有.虽然在合伙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中,债权人"无位可代",但遗产分割请求权由于可随时行使的特性而具有可代位性且因共同共有之法理而应适用代位分割.所以,代位分割的规定应一体适用于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对不能行使的具体情形,可用行使要件加以排除.

关 键 词:代位析产 代位分割 共有物 强制执行 保全必要性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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