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与工友争吵猝死,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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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颜东岳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青少年与法》2023年第3期33-33,共1页

摘  要:编辑同志:我15岁的女儿学后应聘到一家公司。时隔17天,我女儿与工友因为工作琐事发生争吵后,出现呼吸急促并晕倒猝死。经检验,我女儿的死亡原因为:她系胸腺淋巴体质。面对我索要赔偿,公司却一口拒绝,理由是我女儿不满16周岁,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胸腺淋巴体质系特异体质,该体质由于激动、惊吓或者轻微外力作用都有可能猝死,即问题出在我女儿自己的体质,更何况外因也是与员工争吵。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关 键 词:特异体质 呼吸急促 猝死 赔偿责任 胸腺淋巴体质 死亡原因 外力作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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