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视野下杂技艺术作品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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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迁 郑涵睿[1,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2]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出  处:《中国出版》2023年第19期22-26,共5页China Publishing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媒体融合中的版权理论与运用研究”(19ZDA330)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杂技艺术作品自设立以来饱受争议,“俏花旦案”看似明确了杂技作品的保护范围、独创性认定和侵权判定标准,却再次揭示出其所遇到的现实困境。在排除技巧的可保护性后,杂技艺术作品与舞蹈作品或戏剧作品缺乏实质性区别,无法提供对我国杂技艺术的额外保护,其立法目的也无法实现。恰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之际,建议对其重新定义以避免《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张。

关 键 词:杂技艺术作品 舞蹈作品 独创性 消极领域 

分 类 号:J828[艺术—戏剧戏曲] 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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