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赠与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证成和适用  

The Justific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Shareholders’Preemptive Right in the Case of Equity Gr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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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佳璇 Jiang Jiaxuan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出  处:《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5期113-120,共8页Journal of Chang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赠与是限于股东向有特殊身份关系的非股东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为了维系公司人合性,《公司法》第71条的“转让股权”应包括股权赠与。但在人合性不强或者不影响人合性的情况下,允许股东自由赠与。股权赠与中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障碍聚焦于同等条件和行使期限。作为同等条件的核心因素,同等价格应参考评估机构对股权的估值确定。行权起算点并非书面通知之日,而是其余股东得知股权估值之日。该路径设计有助于股东在股权赠与过程中增强风险和协商意识。

关 键 词:股权赠与 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 行使期限 

分 类 号:D91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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