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通知义务的制度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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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蓉 农龙川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保险与精算系 [2]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出  处:《中国保险》2023年第11期60-64,共5页China Insurance

摘  要:1.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法律规定有三处体现。第一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保险标的转让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第二处是《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保险合同订立之后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不局限于标的转让;第三处是《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对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作出界定。本文将以第五十二条为核心展开分析。

关 键 词:《保险法》 显著增加 合同订立 保险标的转让 危险程度 通知义务 制度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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