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客体中的地位  被引量:10

Statu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 in Copyright O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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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晓青[1] 李可 FENG Xiaoqing;LI Ke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武陵学刊》2023年第6期46-55,66,共11页Journal of Wuling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知识产权公共领域问题研究”(17ZDA139)。

摘  要:随着以Chat GPT、文心一言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强势入局,内容产品领域出现了新的产出者,传统著作权法的独创性标准与人类中心主义的基本理论受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强烈冲击。释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客体地位,应从其智力成果属性与独创性入手,采取客观标准认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已在形式与实质上满足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定位,从而在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

关 键 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可著作权性 客体地位 著作权法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TP18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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