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房屋遭索旧账 未作约定无须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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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山西老年》2023年第11期33-33,共1页

摘  要:基本案情:凌先生通过司法拍卖购得一套房子,正沉浸于乔迁之喜时,物业公司上门索要原业主拖欠的物业费和滞纳金共3万余元。物业公司诉称,原业主一直未缴纳2016年7月9日至2021年11月2日期间的物业费1.8万余元,并产生滞纳金1.2万余元,应由该房产的现业主凌先生支付。凌先生表示,涉诉房屋系其通过拍卖所得,物业公司主张的欠费期间其并非业主,也未享受物业服务,物业公司不应向其主张费用;其次,拍卖公告记载物业费、供暖费等由买受人自行与相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未规定物业费由买受人承担。

关 键 词:物业费 物业公司 物业服务 拍卖公告 司法拍卖 供暖费 买受人 滞纳金 

分 类 号:F29[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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