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既、未遂疑难问题研究  被引量:3

Study on the Difficulties in Judging Accomplished and Attempted Crimes of Bri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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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晓东 段凰[3] Wang Xiaodong;Duan Huang

机构地区:[1]中国犯罪学学会 [2]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 [3]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出  处:《法律适用》2023年第11期166-176,共11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贿赂犯罪应当以受贿人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作为判断犯罪既、未遂的标准。对以不动产为贿赂的,不以登记为标准,而是判断受贿人有无对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对以动产为贿赂的,通常以转移交付作为标准;对以财产性利益为贿赂的,通常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受贿人是否实现了实际控制而判断既、未遂。贿赂犯罪中既、未遂的判断对于量刑有一定影响,实践中需要正确把握两者之间的联系。

关 键 词:贿赂犯罪 既遂 未遂 实际控制 量刑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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