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刑事责任的规范考察  被引量:2

The Standard Investigation of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Person in Direct Charge of the Unit:Based on the Reform of Non-prosecution of Enterprise Compli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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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志远 曹岚欣 Wang Zhiyuan;Cao Lanxin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23年第11期192-206,共15页Social Science Front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2AFX009)。

摘  要:《刑法》第31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含义未明确规定,引起学术界与实务领域的广泛争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指在单位内具有相应职权身份,未参与危害行为实施,但危害行为发生与履行职责有直接关系的人员。这类人员承担的是有别于行为责任归咎的刑事责任,基于其归责上的特殊性,可以增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合规监管失职罪”。该罪宽缓化的刑罚设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程序出罪和从宽量刑提供了发挥空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刑事合规激励的效果。进入刑事追诉环节时,应根据相对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法定从宽量刑制度自身的规范设计和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分案处理。

关 键 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行为责任 归咎的刑事责任 分案设计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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