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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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福玲[1,2] 

机构地区:[1]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 [2]山东政法学院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民商事法律与民主研究中心”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23年第10期185-192,共8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协同创新研究专项“混改背景下非上市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7CCXJ08);济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长效机制研究”(项目编号:JNSK18B34)的阶段性成果;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民商事法律与民生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资助成果。

摘  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身不具备充分的调查取证能力。在当事人希望通过律师的“特权”实现自己的调查取证权时,却发现律师与其权利相差无几。实践中被誉为“积极探索律师调查取证新途径”的律师调查令因为制度本身存在着法理上的硬伤,所以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应当重新定位律师的性质,认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准司法性”,修改民事诉讼法,取消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将其权力直接转移给律师,从立法上赋予律师“强制调查取证权”,由律师帮助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而法官则在举证过程中保持完全中立。

关 键 词:律师调查取证权 律师调查令 调查取证权主体 保障制度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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