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子女房屋享有居住权的依据  

Ground of Parents Having Right of Habitation to Offspring’s 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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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欧阳福生 Ouyang Fusheng

机构地区:[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32期37-40,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原理,合同和遗属以外的非法律行为方式亦可设立居住权。基于子女的赡养义务、占有事实状态以及住房生活需求,父母可对子女房屋设定居住权。[案情]原告:舒某鸣。被告:舒某军、姜某、陈某。舒某鸣是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某小区102号房(以下简称102房)的所有权人。舒某军与姜某是再婚夫妻。

关 键 词:赡养义务 广州市天河区 居住权 不动产物权变动 占有事实 非法律行为 所有权 房屋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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