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股东协议附条件解散公司的证成与认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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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新[1,2] 王曦 沈洁[1,2]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32期58-63,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签署的附条件解散公司协议可纳入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决定范畴,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决议解散。股东就约定的解散条件是否成就产生争议的,可诉请法院确认。对附条件协议解散公司的司法确认,一方面应与司法解散公司在审查理念上作区分,另一方面应从严把握约定解散条件是否已实质成就,条件实质成就的,发生公司解散的法律效果。

关 键 词:解散公司 司法确认 股东协议 公司解散 书面形式 公司法 附条件 认定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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