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万毅[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23年第3期1-14,共14页
摘 要:实务中,一线司法机关在具体个案的办理上,暴露出我国刑事程序制度在辩护权保障方面的不足之处:一是再审案件,辩护人角色与地位不够明晰问题,主要关涉近亲属是否有权委托律师以及律师身份如何定位;二是当辩护律师缺席审判时,审判程序效力存疑问题;三是辩护律师申请权的类型与效力不确定问题。就诉讼法理而言,近亲属既有权提起再审申诉,自然有权委托律师代理再审申诉,应明确再审程序中受托律师之辩护人身份;辩护人因正当事由而未出庭,法院不顾被告人意见仍开庭审理系属剥夺律师出庭辩护权之行为,为重大程序违法,法理上应对案件重新开庭审理;辩护律师申请权,本质为程序请求权,在立法表述上宜采用“声请权”一词,以彰显其司法属性之本质。申请权实际分为实体性程序请求权、纯粹的程序性请求权以及非法定的程序请求权,因而不宜不加区分地统称为“申请权”,对于辩护律师的程序请求权,司法机关均应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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