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发回重审中法官逆向选择的规制  被引量:1

Regulation of Judges'Adverse Selection in Criminal Ret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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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玲 贺志安 凡振峰 Li Ling;He Zhi-an;Fan Zhenfeng

机构地区:[1]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34期77-81,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发回权的设定是上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加强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程序,有利于保证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对原判决的否定,使原审诉讼活动归于无效,使案件还原为一审诉讼初始状态。人民法院审级制度改革背景下,发回重审制度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探究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之运行轨迹,笔者选取J省H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至2023年6月审理的963起二审案件、38份内部函及全国近年被发回重审的10起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考察,经分析发现,实践中,刑事二审发回重审权并未按预定的轨道良性运行,法官在面临特定类型案件时往往不当行使发回重审权,客观存在逆向选择现象。

关 键 词: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 二审案件 审判监督 刑事二审 审级制度 逆向选择 运行轨迹 

分 类 号:D925.18[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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