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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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朝晓 

机构地区:[1]广西职业师范学院

出  处:《中国财政》2023年第22期63-64,共2页China State Finance

摘  要:灵活就业既包括正规部门的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用工,也包括小微企业、家庭企业和劳动者个体等在非正规部门的就业,在稳经济、促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还不够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存在就业所得类型难以准确认定、税收风险高、税收负担差异较大等问题,不利于灵活就业市场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

关 键 词:灵活就业人员 个人所得税制 小微企业 非正规部门 税收风险 非全日制 促就业 税收负担差异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2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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