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机场内不同法人的四类安全责任  

Fourtypes of safety responsibilities of different legal persons intheair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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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礼 刘翌晨 

机构地区:[1]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出  处:《中国民用航空》2023年第12期39-40,共2页China Civil Aviation

摘  要:随着民航高质量发展的快速演进和安全要求的日趋严格,机场区域内聚集着数量庞大、类型众多、关系复杂的法人主体单位,除机场管理机构外,既有航司、空管、机务、地服等传统民航单位,也有海关、边检等政府单位,同时还伴随着上述单位在机场的大量承包承租单位。以首都机场为例,其控制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法人单位就有近600家,涉及员工60000余名,机动车近4000辆。这些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任何一家单位发生不安全事件都可能影响机场安全运行。因此,如何管好他们并压实安全责任成为行业近期较为关注的话题之一。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搞清楚机场内的各类法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谁该为谁负责,相互间的优先次序如何界定,在此基础上去推进企业履责、政府监管和事后追责,让各单位在更加法治、公正、顺畅的机制下运行。机场内不同法人的4类安全责任阐述如下。

关 键 词:安全责任 法人主体 管理机构 机场区域 不安全事件 边检 法人单位 优先次序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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