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已售第三方支付账户中支取他人资金构成盗窃罪  

Drawing Other's Fund from Sold Payment Account of Third Party Constituting Theft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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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虎 Cao Hu

机构地区:[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35期22-25,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行为人将支付宝账户等第三方支付账户出售给他人使用,账户购买人使用有效的方式控制账户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账户内他人资金为目的,暗中通过找回密码等方式重新控制账户,将资金支取转移后分赃,其行为系秘密窃取,而非合法占有后的“拒不归还”,应定性为盗窃罪。

关 键 词:盗窃罪 第三方支付 非法占有 秘密窃取 支付宝 合法占有 裁判要旨 资金构成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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