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型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  

Determination of Private-equity-style Illegally Funded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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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广大 Li Guangda

机构地区:[1]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35期35-38,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背离私募基金本质特征的虚假私募与非法集资高度关联,该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非仅追究其违法责任。应着重从是否属于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审查其违法性;从是否承诺或变相承诺高额利润等审查其利诱性;从是否扩大私募范围、规避合格投资者法律要求审查其公开性与公众性。如具有非法性、利诱性、公开性、公众性特征的,则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关 键 词: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 私募基金 吸收资金 公众性 违法责任 非法性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4.3[政治法律—法学] 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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