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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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消费指南》2023年第12期35-35,共1页Consumer Buying Guide

摘  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关 键 词:市场监督管理 食用农产品 感官性状 生鲜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新修订 《办法》 销售 

分 类 号:F3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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