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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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琪瑶 

机构地区:[1]燕山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中关村》2023年第12期124-125,共2页

摘  要:表见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也是民法中信赖保护的类型之一。我国民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严格限制到扩宽适用范围的变化历程。起初,《民法通则》完全不承认表见代理制度。《合同法》第49条首次将表见代理引入我国民法,但对其适用范围作出严格限制,不仅使其仅适用于合同领域,还严格地限制在“订立合同”的情形之中。《民法典》将表见代理制度规定于第172条,基本继承了《合同法》第49条的表述,但存在两方面的创新:一是将其适用范围扩张至全部代理行为,二是将其在体系上纳入总则编。这样的改变使得表见代理规则突破了合同法,可以在整个民法之中被适用。

关 键 词:表见代理 《民法典》 信赖保护 无权代理 《合同法》 合同领域 合同法 严格限制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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