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法律监督属性与运行逻辑  

On the Legal Supervision Attribute and Operation Logic of the Power of Procuratorial Investigation and Verification in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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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欢忠 王炜 徐本鑫 XU Huanzhong;WANG Wei;XU Benxin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2]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出  处:《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3年第5期61-71,共11页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研究”(20BFX076)。

摘  要:检察调查核实权是推进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进程的手段性权力,不仅保障法律监督质效提升,而且影响办案效果的好坏。依据宪法定位,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决定了检察调查核实权实质是“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检察调查核实权源于法律监督权,其本质属性和价值追求是法律监督。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运行不应采取强制性手段,也不应为了追求胜诉而进行全面调查,应聚焦被监督行为的违法性,满足公益诉讼各阶段证明标准的要求,服务于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关 键 词:公益诉讼 调查核实权 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 公益诉权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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