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二审审查原则的完善与补充——以行政再审及行政检察监督审查原则为对比  

On the Improvement and Supplement of the Doctrines of Review in Administrative Case of Second Instance:Compared with the Doctrines of Review in Retrial and Prosecutorial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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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海 韦震玲 TIAN Hai;WEI Zhen-Ling

机构地区:[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南宁530025

出  处:《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23年第6期13-22,共10页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

摘  要:以行政二审、再审及检察监督的不同审查范围、审查原则为对照,通过分析判决结果不同的案例,阐述行政诉讼实务中二审、再审和检察监督审查范围的差异,即在行政诉讼二审一般适用全面审查原则,再审则可适用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而检察监督适用“穿透式”监督原则,从法律层面和法理层面分别分析时而同案不同断的原因。以不同视角完善和补充行政诉讼二审审查范围,尽可能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不因提起诉讼而减损,同时化解行政争议,实现公平正义。

关 键 词:全面审查原则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穿透式”监督原则 司法谦抑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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