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的法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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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敦[1] 郎晓彤 

机构地区:[1]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102488

出  处:《晋中学院学报》2024年第1期96-101,共6页Journal of Jinzhong University

基  金:北京市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北京市心智障碍者保障信托研究”(19FXA003)阶段性成果。

摘  要:保险金信托兼容了保险制度和信托制度在财富管理和传承上的双重优势。保险法律关系和信托法律关系存在关联性,外在联系体现在利用保险杠杆优势获取较大保险收益后运用信托进行资产管理;内在联系体现在二者的法律结构上存在部分当事人重合。保险金信托在法律结构上的风险可通过厘清两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来合理规避。为确保保险金信托法律结构的稳定性和多样性,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人和受益人均可由信托公司担任;信托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可由投保人和保险受益人担任。保险合同中宜增加不可撤销信托条款以增强信托关系的稳定性。慈善组织可以与缺少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并作为信托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发挥监督作用。

关 键 词:保险金信托 适格主体 保险法律关系 信托法律关系 财富管理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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