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提单看运输单据的物权凭证功能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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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慧芝 

机构地区:[1]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广州)

出  处:《中国外汇》2023年第24期58-59,共2页China Forex

摘  要:目前,只有可转让的已装船提单可以且应该被认定为物权凭证。广泛使用在集装箱运输下的多式联运提单是否为物权单据或者质权凭证尚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经过几百年的实践和发展,提单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基石,也是单证买卖和信用证结算的核心单据之一,相关法律也在不断完善中,如1855年英国《提单法》、1916年美国《联邦提单法》、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海牙维斯比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1992年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等,由此基本确立了提单的三大功能:运输合同的证明、货物收据和物权凭证。

关 键 词:物权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海牙规则》 运输合同 《汉堡规则》 海上货物运输 信用证结算 运输单据 

分 类 号:D996.1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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