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企业数据资产所得纳入应税所得的制度困境、克服进路及其制度建构  被引量:9

Institutional Dilemmas,Solution Approaches and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of Incorporating Data Asset Income from Platform Enterprise into Taxable In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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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蕊[1] 苏嵘钰 LI Rui;SU Rongyu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税务研究》2024年第1期63-69,共7页

基  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数字经济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的法律研究”(项目编号:21SKJD06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然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平台企业数据资产显著的营利收益特性亦使其具备可税性。为避免税基侵蚀及税负不公,基于我国既有法律框架探讨平台企业数据资产所得的税制调整,具备现实必要性与实际可行性。检视实践,平台企业数据资产所得纳入应税所得,面临增益衡量不清、税基冲突及扣除规则不明等制度困境,亟待通过确立预期及概括性所得的公允价值测算规则、系统调整无形资产认定规范并探索平台企业数据资产“加速摊销”规则,推动构建契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平台企业数据资产所得税收治理机制。

关 键 词:平台企业 数据资产 企业所得税 应税所得 数字经济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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