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乱砍滥伐 应当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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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立宏 朱俏妹 

机构地区:[1]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

出  处:《环境》2023年第11期54-55,共2页Environment

摘  要:2019年8月,安徽省滁州市市民赵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另一滁州市市民刘某口头约定,以13000元将赵某位于滁州市南谯区赵某家田的杨树卖给刘某砍伐。之后,赵某在未告知刘某的情况下,又口头约定以18000元的价格将上述杨树卖给另一滁州市市民方某砍伐,且约定由赵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此期间,刘某与方某均未支付购树款。

关 键 词:林木采伐许可证 口头约定 安徽省滁州市 损害赔偿 南谯区 无证 未告知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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